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此次章程修订内容,并同意将此章程修订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郑云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签字:
沈一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