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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持续督导机构”)作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认真对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信托计划基本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公司在保证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投资期限

投资额度有效期限为自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后的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四)资金来源

在保证正常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公司拟用于投资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信托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和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经营风险、担保措施风险、提前终止风险、管理风险、保管人风险和其他风险,从而可能对信托资金和收益产生影响。

(二)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稳健的投资品种,并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防范公司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2、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审计部应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信托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适度地购买信托计划,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适度购买信托计划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产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持续督导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江苏国信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信托的议案经过了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且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目前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前述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投资范围属于高风险投资,中信建投证券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负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以下事项:

1、重视风险投资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执行公司风险投资制度及审批程序;

2、公司相关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应充分关注相关的市场风险,谨慎投资,慎重决策,并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披露具体风险投资情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3、应保证流动资金充足,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本持续督导机构对公司本次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事宜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袁晨连子云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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