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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二、《关于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张建军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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