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捷顺科技: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洪灿先生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8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

反映。2024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3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1,419万份股票期权。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情况

鉴于3名拟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决定取消前述3名拟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前述3名拟激励对象被取消参与本激励计划资格而丧失权益数量15万份将在激励对象间再次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17人调整为214人;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1,600万份保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仍为1,419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为181万份。

上述调整事项,公司董事会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