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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原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除3名拟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决定取消前述3名拟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

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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