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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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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各项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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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于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该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均能够实现有效控制。公司为该子公司的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贷款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子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

2、该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该担保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合规。

2、经认真审阅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资料,我们认为邵永锋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3条所列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邵永锋先生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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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邵永锋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2020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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