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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5,649.19万元。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杭州哈尔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哈尔斯”)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杭州哈尔斯进行增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俞伟峰:

孙大建:

杨希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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