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文),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财会〔2019〕6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要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二)变更的时间
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均依据财政部财会〔2019〕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3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国家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将按照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文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最近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非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会【2019】6号文的规定,调整相关财务报表的项目列报如下:
1、将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项目拆分为“应付账款”及 “应付票据”项目;修订了“其他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等列报内容。
2、损益表修订了“研发费用”,“财务费用”项目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列报内容。
此会计政策的变更只涉及了财务报表格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