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3000万元展期提供担保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20年 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