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高新住宅的12套自有房产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并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备案总规模为人民币3,062万元、期限为6个月的定向融资计划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无偿为本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缓解公司当前债务问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