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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9

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高新园朗一路丹邦科技大楼;

刘萍,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凡,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丹邦”)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2021年1月29日,*ST丹邦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营业收入为36,100万元至36,2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250万元至-2,250

万元。2021年4月27日,*ST丹邦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预计营业收入向下修正为4,800万元至5,200万元,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84,000万元至-65,000万元。2021年4月29日,*ST丹邦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872.45万元,经审计的净利润为-81,105.01万元。*ST丹邦2020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相比差异巨大,*ST丹邦未按规定及时修正,且未提示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二、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4月29日,*ST丹邦披露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审计范围受限,无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准确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

*ST丹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5条、第5.3.6条的规定。

*ST丹邦董事长刘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丹邦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丹邦总经理谢凡、财务负责人刘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丹邦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萍、总经理谢凡和财务负责人刘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丹邦、刘萍、谢凡和刘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丹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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