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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4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0-059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 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11月13日上午9:15—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2020年10月28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如刚先生;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497,767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1.10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342,467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1.06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3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0411%。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4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约0.04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3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0411%。(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82,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0%;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9974%;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82,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0%;反对1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9974%;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82,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0%;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9974%;反对1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刚、骆绍棋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出新议案和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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