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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关于收到(2018)京0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2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8)京0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融钰集团”)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京0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

被告: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Room 1205,12/F, Tai Sang BangBuilding, 130-132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2、诉讼原因

2018 年 6 月,双方接触,筹划合作事宜。被告通过口头及书面方式,表明其属于国资中核集团、国资深圳中核集团的下属单位,与国资中核集团、国资深圳中核集团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与被告签订了《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被告虚构国有企业身份,给原告造成了极其重大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声誉,使原告面临监管处罚风险。被告虚构国有企业身份,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48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签订的《中核国财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4、本次诉讼的前期披露情况

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因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虚构国有企业身份,给公司造成了极其重大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使公司面临监管处罚风险。公司将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关于对中核国财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3)。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4民初410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应予撤销,本案判决如下:

1、撤销原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2、被告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万元;

3、驳回原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4民初410号。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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