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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7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申请人”或“甲方”)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1920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盛元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或“乙方”)

(二)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往来款75,564,060.11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812,986.31元(计算方式为:按照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3.85%,自2021年6月21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并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事实及和理由

2020年9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于2020年12月1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或“本协议”)。

被申请人已支付完毕本次交易的全部股权转让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已满足全部生效要件。根据《补充协议》第4.4条约定,本协议的约定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符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部分,仍适用《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2.2条约定,被申请人受让融钰信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全部股权后,代替标的公司向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偿还往来款项。根据《补充协议》第2.1条约定,截至2020年12月16日,标的公司应当支付往来款项为75,564,060.11元。对于往来款项,首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3.2条约定,工商变更完成登记之日起90日内,被申请人应代替标的公司偿还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往来款项。其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2.3条约定,甲方应在协议生效后3日内,按照乙方要求向工商部门递交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手续,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手续。根据工商档案信息显示,2021年3月19日,申请人已经配合被申请人提交股权转让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2021年3月23日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根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最迟应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完毕往来款项。截至目前,申请人一直未收到相关款项,被申请人已经违约。最后,根据《补充协议》第5.1条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作为违约方的被申请人应当向守约方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往来款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仲裁庭依据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合议,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往来款 75,564,060.11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75,564,060.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为812,986.31元;

(三)本案仲裁费534,711.46元(含仲裁员报酬302,768.84元和机构费用231,942.62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534,711.46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

起15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本次仲裁裁决事项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也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1920号。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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