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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2

关于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

刘若鹏,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赵治亚,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洋洋,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12.15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12.15亿元,占光启技术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14%。光启技术

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光启技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3.2条的规定。

光启技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若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7条、第4.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2条、第4.2.7条、第

4.2.9条的规定,对光启技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光启技术总经理赵治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光启技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光启技术财务总监张洋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光启技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若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治亚、财务总监张洋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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