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1-020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星期五)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赵治亚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2名,代表公司1,045,783,299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37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6人,代表公司936,608,81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704%,其中中小股东共14名,代表公司8,481,674股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6人,代表公司109,174,489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71%,其中中小股东共296名,代表公司109,174,489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1,044,218,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3%;反对1,56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091,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6698%;反对1,56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29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1,044,259,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3%;反对1,522,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5%;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32,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048%;反对1,522,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937%;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1,044,266,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9%;反对1,46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3%;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39,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107%;反对1,46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475%;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苏敦渊、王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