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与募投项目相关的事项,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华峰、姚远、韩建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