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成都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董事会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请你公司结合股份收购协议的收购条款、李勤所持公司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形,就本次终止及解除股份收购相关协议的原因、后续安排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回复】
根据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嘉华”)与李勤签署的《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勤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收购协议》”)、《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勤之间<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勤之间<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勤之间<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的约定,李勤应当确保其拟用于向宏义嘉华协议转让的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路桥”或“公司”)36,870,81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之上在交割前不存在融资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权利限制。
根据宏义嘉华与李勤于2018年12月12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三》,截至《补
充协议三》签署之日,标的股份中仍存在融资担保等权利限制情形的,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确保于3个月内尽快予以解除。
在《股份收购协议》履行过程中,基于实际情况和市场因素的变化,宏义嘉华和李勤就股份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磋商,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截至2019年3月11日,虽经双方共同努力,标的股份的权利受限状态仍未得以消除。基于此,经友好协商一致,双方决定终止及解除股份收购相关协议,并于2019年3月12日共同签署了《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勤之间<股份收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
经宏义嘉华与李勤确认,本次终止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双方本次终止及解除股份收购相关协议事项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或争议,不存在后续安排以及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事项。
2、请说明本次终止收购事宜的决策过程及相关时间节点。
【回复】
2019年3月12日,宏义嘉华董事会决议同意宏义嘉华终止向李勤收购其持有的成都路桥股份事宜,解除双方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股份收购协议》及后续相关补充协议。
2019年3月12日,宏义嘉华股东会决议同意宏义嘉华终止向李勤收购其持有的成都路桥股份事宜,解除双方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股份收购协议》及后续相关补充协议。
2019年3月12日,宏义嘉华与李勤签署了《终止协议》,解除股份收购相关协议。
2019年3月15日,宏义嘉华和李勤分别披露了《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3、请你公司自查协议终止收购过程中公司董监高、其他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情形。
【回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反馈的查询信息以及公司自查,终止协议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知情人于2019年1月取得上市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外,公司董监高、其他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监高、其他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
4、其他你公司认为应该说明的情况。
【回复】
公司无其他应该说明的情况。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