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路桥”)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嘉华”),宏义嘉华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宏义嘉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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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跃先 游 宏 王良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