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路桥”)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长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在审议前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延长上述期限,并同意将延长有效期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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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跃先 游 宏 王良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