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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存在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报告期内,因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存在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主要原因是:

1、公司参与其他关联方的市场采购中标,为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按照行业惯例支付的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2、根据合同约定,产品已完工交付但尚未到付款节点的应收款等。

(四)关联交易原则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完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

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监管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当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则制度的要求及时做了信息披露。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正常业务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2、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3、公司如需对外担保需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在对外担保的决策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要求,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避免违规担保行为发生。

4、公司在对外担保的实施和后续跟踪控制过程中,严格按制度执行,充分提示对外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5、截至目前,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及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独立董事

杜 剑: 何 菁:

廖中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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