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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5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勤上股份股票代码:00263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65号2栋2118室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65号2栋2118室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莞勤上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勤上股份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教育主管部门(如需)、 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审批或核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

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

要说明 ...... 1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涉及诉讼和仲裁情况 ...... 11

五、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11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12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 13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 13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 1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

拥有权益的股份 ...... 13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4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 ...... 15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 19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 20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21

一、资金来源 ...... 21

二、资金支付方式 ...... 23

三、资金出借方情况 ...... 23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25

一、未来12个月对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

的计划 ...... 25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

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25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 25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 25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 26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 26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26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7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27

二、同业竞争情况 ...... 30

三、关联交易情况 ...... 31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4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34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 34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类似的安排 ...... 34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 35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6

一、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36

二、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情况 ...... 36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7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8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3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 ...... 38

三、《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情况 ...... 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43

财务顾问声明 ...... 44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45

一、备查文件 ...... 45

二、备置地点 ...... 45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47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勤上股份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晶腾达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达智和东莞市信达智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451,847,000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同时李旭亮、温琦、勤上集团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通过勤上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60,000,000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451,847,000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晶和集团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勤上集团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勤上光电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系勤上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广东勤上广东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勤上光电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章程》《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针对本次权益变动拟委托上市公司公告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65号2栋2118室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实缴资本1,000.00万元(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720WA9J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办公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年8月26日
经营期限2021年8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俊锋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65号2栋2118室

注:晶腾达的合伙人李俊锋和信达智和已完成认缴出资额的缴纳,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俊锋普通合伙人10.0010.001.00%
2信达智和有限合伙人990.00990.0099.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达智和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俊锋自然人950.00950.0095.00%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李俊达自然人50.0050.005.00%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各合伙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俊锋先生。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信息披露义务人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对外代表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主体和实际控制人、其他合伙人

的基本情况

1、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俊锋先生, 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俊锋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82199210******,长期居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在勤上股份无任职。现任晶腾达执行事务合伙人,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信达智和执行董事、东莞市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州市禾牧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晶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莞市晶和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莞市宏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州钏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市禾晨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

盛启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爱循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小精灵(天津)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杭州校果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西正三投资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2、控制主体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控制主体,李俊锋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详见上文“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3、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信达智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东莞市信达智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39号1栋3138室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实缴资本1,000.00万元(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7108B9A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办公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年8月20日
经营期限2021年8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李俊锋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39号1栋3138室

注:信达智和的股东李俊锋和李俊达已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控制主体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李俊锋先生直接持有晶腾达1%的出资份额,为晶腾达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李俊锋先生直接持有信达智和95%的股权,并能够控制信达智和,信达智和直接持有晶腾达99%的合伙份额。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晶腾达无控制主体;李俊锋先生在晶腾达合计可支配的合

伙份额比例为100%,并作为晶腾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晶腾达的经营、管理决策,李俊锋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晶腾达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晶腾达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关系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控股主体芜湖信力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6,460.8097.3556%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参股主体芜湖佑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65,852.0039.0127%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参股主体深圳市禾晨管理有限公司100.00直接持股1%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参股主体深圳市盛启达管理有限公司100.00直接持股1%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晶腾达及其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东莞市信达智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0095.00%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办公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2东莞市晶和环保科技22,000.0040.91%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技术转让;环保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财税信息咨询。
3广州钏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5.00100.00%汽车租赁;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销售;代驾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的简要说明

晶腾达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晶腾达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晶腾达成立于2021年8月26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晶腾达设立不满一年,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

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控制主体,实际控制人为李俊锋先生,无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涉及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职位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职位
李俊锋中国广东省东莞市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俊锋先生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谋求长期可持续及健康稳定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2022年6月20日,信达智和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晶腾达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2022年6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2022年6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

4、2022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自本报告书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或资本运作需要等因素,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择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予直接或间接的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2年6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全额认购勤上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45,184.70万股股票(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李俊锋先生将通过晶腾达持有上市公司45,184.70万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8%。李旭亮、温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3,162.55万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04%。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表决权放弃前,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股东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表决权放弃前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勤上集团25,496.5416.93%25,496.5413.02%
李旭亮8,818.345.85%8,818.344.50%
温琦1,043.000.69%1,043.000.53%
李淑贤7,054.674.68%7,054.673.60%
梁金成750.000.50%750.000.38%
小计43,162.5528.66%43,162.5522.04%
晶腾达--45,184.7023.08%
其他股东107,453.1271.34%107,453.1254.88%
合计150,615.67100.00%195,800.37100.00%

(二)表决权放弃

为协助李俊锋先生和晶腾达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加强控制权,李旭亮、温琦夫妇和勤上集团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了《关于不谋求控制权和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承诺

函》,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可撤销地放弃通过勤上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16,000.00万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62%,占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17%)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李旭亮、温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7,162.55万股有表决权股票,占有表决权股票总数的15.11%;李俊锋先生将通过晶腾达持有上市公司45,184.70万股有表决权股票,占有表决权股票总数的25.1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俊锋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表决权放弃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表决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股东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表决权放弃前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表决权放弃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股份数量表决权比例
勤上集团25,496.5413.02%25,496.5413.02%9,496.545.28%
李旭亮8,818.344.50%8,818.344.50%8,818.344.90%
温琦1,043.000.53%1,043.000.53%1,043.000.58%
李淑贤7,054.673.60%7,054.673.60%7,054.673.92%
梁金成750.000.38%750.000.38%750.000.42%
小计43,162.5522.04%43,162.5522.04%27,162.5515.11%
晶腾达45,184.7023.08%45,184.7023.08%45,184.7025.13%
其他股东107,453.1254.88%107,453.1254.88%107,453.1259.76%
合计195,800.37100.00%195,800.37100%179,800.371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2022年6月20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1条 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1.52元/股,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1.2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即将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于乙方的A股证

券账户之日,下同) 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第2条 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2.1 乙方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51,847,000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认购金额为686,807,440.00元。

2.2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因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认购价格)调整,则乙方本次认购数量亦作相应调整。第3条 认购方式乙方同意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第4条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第5条 滚存未分配利润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第6条 限售期

6.1 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6.2 乙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限售期约定。

6.3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要

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第7条 缴款及股份登记

7.1 乙方同意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上市公司发出的

《缴款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认购资金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7.2 在乙方支付认购资金后,上市公司应不迟于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出具日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第8条 相关费用的承担

8.1 无论本次发行是否完成,因本次发行所发生的成本和开支,均应由发生该等成

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

8.2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第9条 协议的生效

9.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

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9.1.1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1.2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9.2 在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和成就

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并造成其它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合同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第10条 争议解决条款和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0.2 双方之间产生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除有关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10.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0.5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

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10.6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7.1款约定支付认购资金的,每逾期一天须按应付未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未能全部支付认购资金的,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协议。

10.7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10.8 如因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不能实施,不视作任何一方违约。

10.9 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原因,导致认购对象最终认购数量与甲方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或本协议约定的数量有差异的,甲方将不承担发行不足的责任,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实际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调整乙方认购数量。

第11条 合同终止

11.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生效前终止。

11.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11.3 若生效条件之一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1.4 双方依约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且乙方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登记,本协议终止。

(二)《关于不谋求控制权和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承诺人李旭亮、温琦、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 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了《关于不谋求控制权和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勤上光电拟向晶腾达非公开发行45,184.70万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为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发展,增强本次发行后晶腾达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保护上市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承诺人李旭亮、温琦、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不谋求上市公

司控制权,并自愿放弃行使部分通过勤上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承诺如下:

1、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亦不会通过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协助、联合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2、关于放弃表决权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弃权期限”),承诺人

不可撤销地放弃其通过勤上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16,000.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62%,占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17%)对应的表决权。

(2)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1)依法请求、召集、召

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3)弃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股份总

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亦相应调整。

(4)弃权期限内,若弃权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处置予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

外的第三方,所转让或处置的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5)弃权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承诺人作

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承诺人承担并履行。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及股份转让的

其他安排

截至《关于不谋求控制权和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签署日,勤上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5,496.54万股,持股比例为16.93%,其累计质押股份25,302.50万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88%,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9.24%;其累计被冻结上市公司股份25,496.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93%,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需向教育主管部门征询意见;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于向晶和集团的借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与晶和集团在2022年6月20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借款人):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出借人):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合称“双方”。

为满足甲方资金需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提供总金额为人民币69,000.00万元(大写:陆亿玖仟万元整)的借款额度。

在前述借款额度内,甲方可分笔向乙方提出书面借款申请,乙方应在收到借款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借款金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相关借款金额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时,即视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了该笔借款。

第二条 利率

借款利率为4.45%/年,甲方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一年度利息。

第三条 借款期限

1、经双方协商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自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计

算,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提前偿还。

2、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乙方可协商变更或延长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以实际借

款期限为准,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

第四条 资金用途

本次借款专项用于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借款申请后,以自身名义或安排第三方按借款申请中指定

的借款金额、收款账户等信息将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2、乙方应按时足额将借款支付给甲方。

3、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偿付借款本金和

利息。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对本协议的修改和变更,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达成书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双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依法将上述争议提交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九条 其他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或声称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

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由甲方

留存,作报备之用。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资金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

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资金不属于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二、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三、资金出借方情况

(一)晶和集团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炳
成立日期2003年10月16日
住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1303号
经营范围

物业、酒店、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投资;房屋租赁;国内贸易;研发、产销: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晶和集团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李炳99.00%19,800.00
2李跃卿1.00%200.00
合计100%20,000.00

注:李炳先生和李跃卿女士为夫妻关系。

截至目前,晶和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李炳先生,李炳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系父子关系。

(三)晶和集团主营业务及实力

晶和集团成立于2003年10月,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

晶和集团下属公司主要有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隆实业”)、东莞市晶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恒物业”)、东莞市晶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实业”)、东莞市晶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信实业”)、东莞市晶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置业”)、东莞市晶和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和城市更新”)、广州市禾牧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禾牧田”)、东莞市晶盛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盛环保”)、北京晶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晶鼎”)、广西正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正三”)等,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晶隆实业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主要开发了“莲湖系”高端住宅项目,具体为莲湖.悦湖庄(2013年发售,叠拼别墅、联排别墅)、莲湖.西珑湾(2015年发售,独栋别墅)、莲湖.鹭湖岛(2017年发售,独栋别墅、山居联排)、莲湖.青云墅(2019年发售,大平层)、莲湖.盘珑湾(2020年7月发售,独栋别墅、双拼别墅)等高端住宅。晶恒物业主营房地产项目的物业管理,晶华实业、晶信实业、晶丰置业负责统筹晶和集团自有物业的运营,包括产业园、专业市场等;晶和城市更新主营东莞市的城市更新业务,目前为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拟更新单元范围约381亩)的前期服务商;广州禾牧田是晶和集团积极布局广州的切入点,以旅游度假、城市更新作为主营业务。

晶盛环保、北京晶鼎、广西正三是晶和集团在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下投资业务的主要载体。其中晶盛环保投资的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品类垃圾分类综合运营服务商;北京晶鼎投资的杭州校果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专注于校园场景的综合服务机构;广西正三投资的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是桂东南地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集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业务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企业。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对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或详细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后续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明确其所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具体人选。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单方面对上市公

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将仍然保持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独立性出具的承诺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具体措施及事项如下:

1、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

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

担保。

2、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

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

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关于独立性出具的承诺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具体措施及事项如下:

1、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

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2、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

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

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

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同业竞争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说明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勤上集团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由李旭亮、温琦夫妇变更为李俊锋先生。上市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半导体照明业务,李俊锋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存在从事半导体照明业务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同业竞争的承诺

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同业竞争出具的承诺

为避免发生潜在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3、本企业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投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

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企业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企业投资及本企业投资控制

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企业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出具的承诺

为避免发生潜在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3、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投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

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人投资及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晶腾达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与上市公司之

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二)规范与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与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潜在的关联交易;就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减少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本企业将确保自身及控制的主体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超出上

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与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先生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潜在的关联交易;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减少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

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本人将确保自身及控制的主体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超出上述

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方东莞市晶丰置业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发生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2月1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合同>的议案》。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勤上光电、勤上光电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勤上与东莞市晶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置业”)共同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勤上光电所持广东勤上60%的股权及60%的债权转让给晶丰置业,交易价格为20,136.48万元。交易完成后,广东勤上不再纳入勤上光电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由于勤上光电在上述交易前对广东勤上存在9,941.50万元的借款,导致股权转让后上市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实质为上市公司对原下属公司借款的延续。为解决广东勤上欠勤上光电往来款的问题,并支持广东勤上的经营发展,上市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的议案》。勤上光电、晶丰置业与广东勤上共同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将勤上光电持有的广东勤上9,941.50万元债权和晶丰置业持有的广东勤上14,912.25万元债权转为勤上光电和晶丰置业对广东勤上的股权。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交易和本次非公开发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

及类似的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

买卖股票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晶腾达成立于2021年8月26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晶腾达设立不满一年,暂无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为李俊锋先生,无财务数据。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如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情况

(一)《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情况说明

为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以及更进一步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与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亮电器”)《房地产转让合同》标的资产相关问题解决方案,同意公司关于上述标的资产的解决方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威亮电器的关联关系

公司和威亮电器的控股股东同为勤上集团。据此,威亮电器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公司与威亮电器签署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相关情况

(1)《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情况

2011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关联方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厂房、宿舍及食堂共五栋建筑物及其所在宗地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鹏信估字[2011]第437号)以31,693,600元向威亮电器购买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的一块工业用地及其上附属厂房、宿舍及食堂共五栋物业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日,公司与威亮电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威亮电器以31,693,600元的价格将标的资产转让给公司,合同签订七日内公司向威亮电器支付31,600,000元,剩余款项于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标的资产按现状交付给公司使用,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房地产转让合同》履行情况

1)价款支付

2011年6月24日,公司向威亮电器支付了首期转让款31,600,000元,并经威亮电器同意将剩余价款93,600元做抵消处理。

2)他项权利注销

标的资产中的厂房、宿舍及食堂共五栋建筑物在转让给公司前被威亮电器抵押给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2011年6月22日出具《证明》,同意威亮电器将标的资产转让给公司,并于2011年7月28日办理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3)资产移交

在完成前述价款支付及他项权利注销手续后,威亮电器向公司移交了标的资产。标的资产自2011年6月至今一直由公司使用或对外出租。

4)过户登记手续办理

过户期间,威亮电器曾多次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标的资产过户给公司的登记手续,但因登记机关发现由于历史原因标的资产地上建筑物存在跨红线建立、超出宗地红线范围使用土地,暂不符合过户条件,待前述障碍消除,才能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至此,除标的资产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成外,其他合同约定内容均已履行完毕。

3、标的资产被抵押和查封情况

(1)标的资产被设定抵押

1)2015年标的资产被设定抵押情况2015年7月8日,威亮电器在未告知公司,亦未取得公司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5信莞银最抵字第15X203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威亮电器以标的资产为威亮电器、勤上集团、勤上企业、勤上金属自2015年7月8日至2020年4月19日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44,414,850元和相应的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标的资产已办理抵押登记。2)2018年标的资产被设定抵押情况2018年8月15日,威亮电器在未告知公司,亦未取得公司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重新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信莞银最抵字第17X168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威亮电器以标的资产为威亮电器、勤上集团、勤上企业、勤上金属自2018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5日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79,220,100元和相应的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标的资产未办理补充抵押登记。

(2)标的资产被查封

2019年5月22日,威亮电器向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标的资产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三院”)查封。根据威亮电器提供的《仲裁申请书》、《民事裁定书》,2019年3月15日,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以威亮电器、勤上集团、勤上企业、勤上金属未能按照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利息,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威亮电器、勤上集团、勤上企业、勤上金属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其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并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提起仲裁的同时,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向东莞三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东莞三院作出了(2019)粤1973财保211-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标的资产。

4、公司针对标的资产已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知标的资产被法院查封之后高度重视,已采取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和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诉讼等一系列措施,极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失。

(1)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2019年5月28日,公司向东莞三院提交《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对标的资产的轮候查封”。东莞三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粤1973执异211、212、213、214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标的资产登记在威亮电器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的设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依法享有对标的资产的抵押权,公司对标的资产主张的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对标的资产的执行,因此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异议申请。

(2)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

2019年11月11日,公司向东莞三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房地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确认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给威亮电器,确认本公司已实际占有使用标的资产,排除对标的资产的执行并解除对其查封或轮候查封”,并于2019年11月20日取得东莞三院出具的(2019)粤1973民初1689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年4月30日,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68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本案事实部分的认定须以(2020)粤19民初25号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目前该案尚未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因此本案属于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裁定中止诉讼。

(3)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诉讼

公司于2020年3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提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诉讼(案号:[2020]粤19民初25号),请求“确认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威亮电器签署的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对标的资产不享有抵押权,判令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和威亮电器办理标的资产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2021年1月5日,公司收到东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19民初25号),东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049元由公司承担。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出二审申

请。2022年4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899号),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2,049元由公司承担。二审判决后,公司拟申请再审。

(二)解决方案

目前,上市公司仍对标的资产正常占有和使用,公司争取尽快取得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经公司与威亮电器沟通,威亮电器于2019年11月29日向公司做出承诺(以下简称“威亮电器承诺”),如果公司提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一审被判决败诉,在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30日内,威亮电器将促成公司购买标的资产所支付的人民币3,160万元和相关利息支付给公司作为保证金(相关利息指,自前述3160万元支付之日起至威亮电器保证金支付的前一日止的3160万元的银行贷款同期利息),如果公司提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最终败诉,前述保证金将作为公司的损失补偿,公司无需退还;如果公司最终胜诉,在标的资产的他项权利消除后,公司需在5日内将前述保证金原路退还。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标的资产因上述抵押、查封给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任控股股东晶腾达于2022年6月23日出具《关于勤上股份与威亮电器<房地产转让合同>标的资产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若威亮电器尚未履行完毕前述承诺义务,本企业代为履行威亮电器承诺义务。

2、本次认购的股票减持所得优先用于履行前述承诺义务。

3、本次认购股票中的2,080万股股票不早于威亮电器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解禁。”

在标的资产的他项权利消除后,公司将通过对标的资产压红线部分进行拆除等方式尽快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尽全力保护公司利益。

公司认为,公司对标的资产享有合法权益,但如果标的资产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向威亮电器追讨相关资产账面剩余净值以及增值部分(增值价值需履行评估程序)等损失。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充足,不会因此造成业务停产,公司可以利用其他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替代。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俊锋

签署日期: 2022年6月24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王琳晶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张 伟

财务顾问主办人:

许凯楠 韩雨初

张建军 李荆金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2022年6月24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

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4、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关于不

谋求控制权和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权承诺函》;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借款协议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

的重大交易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

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财务资料的说明;

13、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俊锋

2022年6月24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四路3号
股票简称勤上股份股票代码0026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九龙路65号2栋2118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放弃部分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无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普通股/表决权 变动数量:451,847,000股/451,847,000股 变动比例:23.08%/25.13%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注: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或资本运作需要等因素,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择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备注:详见本报告书相关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

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

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电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俊锋

2022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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