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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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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11 号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林汝捷、许慧宗:
    2017年 10月 27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00万元至 1,500万元。2018年 2月 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7年度的净利润为 1,153.13万元。4月 26日,
    你公司披露《2017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 2017 年度的净利润为-5,889.33万元。4月 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889.33 万元。你公司在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中预计的 2017年净利润与 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条、第 2.5条、第 11.3.3条、第 11.3.7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林汝捷、财务总监许慧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2.2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 6月 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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