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
阅,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设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综
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此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与大额存
单,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
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其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利用部分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
2018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