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82 号
陈胜:
你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汝捷的一致行动人,在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797.98万股(占总股本的2.67%)后,于2017年11月3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43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你在减持的股份数量与林汝捷前次减持股份数量合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买卖公司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