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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跨境: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三次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三次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550 号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2年8月30日晚间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函”)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 回函显示,你公司整改小组经初步汇总测算2018年至2019年的业务系统销货成本为111.33亿元,并与2018年至2019年度财务账面营业成本110.08亿元进行对比,二者差异值为

1.26亿元,认定为2018至2019年度共计少结转成本1.26亿元。

同时,整改小组使用了倒推计算法,以2020年1月1日业务系统存货原值4.85亿元为起点,结合2018年至2019年业务系统销货金额111.33亿元、进货金额86.71亿元,倒算出2018年1月1日的业务系统存货余额29.47亿元。该余额与2018年1月1日财务账面存货余额34.23亿元差异值为4.75亿元,推

定为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结转成本。综上,2020年以前年度累计少结转成本6.01亿元(1.26亿元+4.75亿元)。

(1)请你公司补充说明2018年至2019年业务系统销货金额111.33亿元、进货金额86.71亿元的数据来源、取得方法、计算过程,说明可以取得2018至2019年两年的汇总数但却无法分别取得2018年、2019年各年数据的原因,并提供必要且恰当的解释说明。请你公司分别补充披露2018年、2019年各年度的业务系统销货金额与进货金额,并将其与财务账面营业成本进行对比分析。

(2)你公司将2018年1月1日业务系统存货余额与财务账面存货余额差异4.75亿元推测为2017年及以前年度少结转成本。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将上述差异直接认定为少结转成本而非其他应收款虚转入存货或其他虚增存货方式的原因、依据及证明材料。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时任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结合其出具的相应年份审计报告及取得的审计工作底稿内容,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 回函显示,业务系统“库存商品财务辅助系统(FAS系统)”正式上线起始日2019年6月30日的存货余额为5.18亿元,该系统保留了2019年6月30日至今的全部存货的进销存信息。请你公司将上述业务系统2019年6月30日存货余额与财务账面存货余额进行对比分析,说明相关差异情况,是否涉及对2019

年半年报相关科目进行更正。同时分别补充披露上述业务系统记载的2019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的存货进销存数据及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存货进销存数据。

3. 回函显示,因拖欠深圳递四方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递四方”)费用,递四方依据签署的仓储物流协议对海外仓的货物进行留置扣留,金额1,458.72万元,涉及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美国等7个海外仓。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与递四方签署的仓储物流协议,说明递四方对海外仓货物进行留置扣留的具体时间,说明在该部分海外仓货物遍布欧洲、北美和澳洲的情况下,递四方公司如何实现对该部分货物实施留置扣留;请明确说明该部分货物目前的实际存放地点及实际控制权归属,说明该部分货物是否真实存在。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回函显示,因无力支付现有及未来产生的海外仓的仓储费用,香港环球与深圳市万商集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集”)于2022年2月签署货物买卖协议,将其价值992.89万元存货打包销售给万商集(该公司从事亚马逊仓库滞销产品进行批量回收处置的业务),并向其签发授权书。香港环球的货物原存放于亚马逊的FBA仓库,只是将货物买卖权转让给万商集,并无物理位置的搬运。相关工商信息显示,万商集成立于2021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元,参保人数为0.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与万商集签署的货物买卖协议、授权书和确认单,自查并说明万商集是否具备购买上述992.89万元货物

的资金实力及真实业务需要;自查说明你公司是否与万商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说明该笔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请你公司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上述货物的品类、金额、实际存放位置及仓库名称,说明该部分货物是否真实存在。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回函显示,会计师事务所对2021年10月10日倒推至2021年9月30日(进货金额47.62万元,销货成本137.30万元)、2021年9月30日倒推至2020年12月31日(进货金额0.41亿元、销货成本1.88亿元)没有执行第三方函证,但采取了系统测试、存货销售检查、检查存货被第三方留置扣留资料等其他审计程序来验证该部分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请会计师事务所详细披露就上述两段时期的存货进销存数据执行替代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对接单位及人员、取得的资料清单等信息,说明不执行第三方函证的原因及合规性。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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