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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益,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有效执行,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风险作用,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三、关于对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和2020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李宝军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李宝军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的岗位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李宝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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