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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石化: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30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中的汇率和利率风险,以及原材料及产品大幅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纸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和纸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及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控股子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所有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则上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及产品。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商品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该以公司或境内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条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

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公司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负责衍生品交易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等。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由管理层代表、财务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等参与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衍生品交易的运作和管理。

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负责衍生品交易所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负责衍生品交易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负责制定年度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及衍生品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公司年度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负责选择交易对手,组织签署衍生品交易协议;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负责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第十五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监督。充分关注交易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交易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交易情形。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公司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公司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履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在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交易方案有重大漏洞、交易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交易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配合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实施及处置。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汇率、利率或者期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公司审计监察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至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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