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73 号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称,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你公司当前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本预计2020年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你公司拟延长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将业绩考核期由2018、2019及2020年调整为2018、2019及2021年,且2021年维持2020年的绩效考核目标。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达成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你公司上述调整方案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规定。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及时纠正激励调整方案,律师事务所、监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条规定对纠正后的方案重新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