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根据考核年度(2018年度)全资子公司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人,共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0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王 雪 陶学明 谢庆红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