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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君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能够保障公司管理和发展的规范运行,能够对公司财务管理、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充分发挥管控作用,切实保障了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销售业绩激励方案(试行)》,审核了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业绩提成、津贴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22年度内领取的薪酬、业绩提成、津贴均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和标准进行发放,公司所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

四、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2022年度,共发生对外担保事项1次,为全资子公司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40,000万元,担保金额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我们认为,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的规定。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213.83万元,担保总额未超过担保额度,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36,213.83万元。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未发生以前年度延续到本年度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对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符合上市公司相关的会计准则,公司董事会履行了诚信义务。经认真审核,我们未发现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遗漏、虚报等误导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情形,同意对外披露。

七、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为公司提供公允、客观的独立审计服务;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持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九、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全资子公司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需求,是以经营业务需要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

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具备相对完善的内控监督流程,公司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可行的。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金额不超过1亿美元,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内控制度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业务,业务期限为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有效,单笔业务不超过一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越冬 王伦刚 刘丽娜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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