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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9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2018年度有关财务数据,截止2018年12月31日,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604,398.42元。公司累计合并后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202,512,368.15元,其中:母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10,487,515.19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48,751.52元,母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9,438,763.67元,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26,367,650.32元。

本年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公司2018年度盈利状况及公司2019年度资金需求,拟不进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分配方案。

二、 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认真审议,现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内控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表明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且能够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三、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担保总额10,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特”)担保总额1,000万元,累计对外担保总额11,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4%,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对新永丰和巴洛特的担保事项,是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已为本公司提供了多年的优质审计服务,且在对公司 2018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综上,2019年度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

(以下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会远 ________________

赵焕琪 ________________

刘新宇 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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