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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五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与经营理念,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信息沟通一视同仁;

(三)保密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时,保证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尚未公布的信息、商业秘密及其他内部信息;

(四)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工作对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董秘办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 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方式和职责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依法可以披露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尊重股东的质询权;

(三)公司网站: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在公司网站介绍公司最新的生产经营等信息,并及时刊登公司定期报告(但不早于指定媒体刊登的时间)供投资者参考;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一对一沟通:董秘办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六)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或视申请情况接受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

(七)业绩说明会;

(八)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沟通: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解答投资者咨询。

(六)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秘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其他规定,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第十六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规范信息披露、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平等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董秘办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依照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二十条 在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进行投资者印象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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