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孟鸿志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我们审查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孟鸿志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该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该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孟鸿志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3、我们同意提名孟鸿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卞银灿________________
孙仕琪________________
曹 冬________________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