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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科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9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8日15:30;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7日—2019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15:00至2019年11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东座1812-1816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年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李志江、罗小艳、李驰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明、黄海霞、罗平、李志君、胡建国与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国投”)

于2018年11月15日签署的《关于收购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之股份转让协议》中关于委托表决权的约定,股东李志江先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股份(即26,986,619股)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控股股东宏泰国投行使。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3,871,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03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04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5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3,869,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03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869,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0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869,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0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韦少辉律师、易文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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