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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迪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6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名,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5、检查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组织内部检查,评估内控缺陷并监督整改;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监察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重新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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