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吴晓聪先生等1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决定注销吴晓聪先生等13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62.7万份。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和《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69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69名激励对象在《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独立董事:舒畅、谭宇红、毛海英、于扬利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