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 10 月 9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0年10月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0年10月9日的
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黄涛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9月18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25,741,6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37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7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股份25,597,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74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7,70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5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5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3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18,032,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01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8,032,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01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7%。
4、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31,1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92%。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86,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洋、于少帅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