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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8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1年1月27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年1月27日的

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鞍山市鞍千路294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黄涛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1月12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6,033,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758%。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271,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27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1,762,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81%。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2,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05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2,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662,2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602%;反对16,37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39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76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077%;反对 51,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9,662,2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602%;反对16,37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39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76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077%;反对 51,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662,2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602%;反对16,37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39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76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077%;反对 51,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662,2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602%;反对16,37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39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76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077%;反对 51,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9,662,2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602%;反对16,37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39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0,76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077%;反对 51,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邓友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6、《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何凯先生、李佳黎先生、张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01选举何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9,611,5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0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043%。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何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02选举李佳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9,611,5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48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361%。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李佳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03选举张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9,611,5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0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04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张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漆韦华先生、温宗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7.01选举漆

韦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9,611,5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0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03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漆韦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02选举温宗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89,611,54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46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346%。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温宗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审核无异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于洋、于少帅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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