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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9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52,492,92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200,211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51,292,710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19年9月20日刊登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0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7日下午15:00至2019年10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环南路958号万信酒店一楼万信厅;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王建祥先生出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副董事长姚其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股份86,129,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4.2744%。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股份86,107,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4.265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2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106,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26,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5%;反对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3%;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商务配套项目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106,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26,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5%;反对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3%;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涛、周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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