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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6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改组设立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股[2002]26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2年7月18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 440301103492937。第二条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改组设立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股[2002]26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2年7月18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15234767U。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楼、10楼、11楼、12楼。邮政编码:518034 电话号码:86-755-8667 6092 传真号码:86-755-8667 6006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楼、10楼、11楼、12楼。邮政编码:518034 电话号码:86-755-88242601 传真号码:86-755-8667 6002
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十四章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十四章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国务院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公司发行在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外的股份: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活动。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依据上述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活动。 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二)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 审议批准发行、回购公司股票事项;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 审议批准发行股票、收购公司股票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6)个月之内举行。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6)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独提案提出。(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独提案提出。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〇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审议批准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三) 审议批准发行、回购公司股票事项; ……第一百〇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审议批准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三) 审议批准发行股票、收购公司股票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由董事会提名或持有公司3%以上(含3%)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可由监事会、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由董事会提名或持有公司3%以上(含3%)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可由监事会、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不早于为进行有关董事之选举而召开的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之日后的第一天起七天的期限内发给公司。 股东大会在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 (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当选后,公司应及时与当选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上述聘任合同的补偿等内容。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意图的书面通知,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七日前的期间内发给公司。该等书面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七日。 董事当选后,公司应及时与当选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上述聘任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但至少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但至少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及其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 公司股份回购事项; (九)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 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 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凡须经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本章程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可要求提出补充资料。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正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一百七十二条 凡须经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本章程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可要求提出补充资料。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并有充分条件详细了解会议事由及议题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并有充分条件详细了解会议事由及议题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视像电话、电话会议、传真、邮件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
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六) 提名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并报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九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六) 提名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并报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〇六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 代表公司与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 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百〇六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代表公司与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 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第二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二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视像电话、电话会议、传真、邮件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应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章程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应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章程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
东查阅。公司的每名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名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每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每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第十八章 保险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司各类保险的投保、险种、投保金额和投保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国家同类行业的惯例以及公司的情况决定。删除该章节,在此之后章节序号依次递增。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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