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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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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颁行的有关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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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熟悉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4、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5、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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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公司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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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3、培训指导: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4、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5、定期报告: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6、会议筹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7、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8、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9、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10、渠道与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11、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12、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3、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4、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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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16、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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