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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5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9-046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9月24日(星期二)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15:00至2019年9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文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7,360,00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7,360,00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

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582,735股,占公司总股本0.6713%。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及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7,360,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2,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7,360,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2,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陈奋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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