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拟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整,贷款期限15年;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整,贷款期限15年。
我们认为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项目贷款。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吓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溪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火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