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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28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2022年11月22日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同时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进行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履行责任。认真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着眼公司战略需要,支持公司长远发展,努力为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适时宣传对外捐赠信息、捐赠成效,提升公司形象。

(三)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各企业经营者或职工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量力而行。根据公司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

(五)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与捐赠资产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类型,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或者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定点扶贫、定点援助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是公司各单位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除特殊情况外,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捐赠:

(一)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土地资产、无形资产;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四)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六)不合格产品;

(七)涉密设备物品;

(八)不适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通过购买实物进行捐赠的,应比质比价采购。达到国家强制招标标准的应组织招标采购。

第五章 审批程序与捐赠方案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对外捐赠按单项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单项捐赠金额低于10万元的捐赠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或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一定金额以内的捐赠事项至公司总经理;

(二)公司单项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低于500万元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单项捐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四)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遵守国资委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向公司提出捐赠方案并按照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一条 擅自捐赠或捐赠渠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规捐赠金额较大,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主管捐赠工作的领导及个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审计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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