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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奋达:关于撤回仲裁申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仲裁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送达的《撤案决定书》〔(2020)深国仲撤66号〕,深国仲决定撤销公司与文忠泽、董小林、张敬明、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被申请人”)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的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8日及2017年4月20日,公司与被申请人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协议”),约定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100%的股权,同时被申请人承诺,富诚达2017年至2019年度(以下简称“利润承诺期”)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2.00亿元、2.60亿元、3.50亿元,如未完成业绩承诺,被申请人作为补偿义务人需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鉴于被申请人在利润承诺期内未完成业绩承诺,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依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于2020年1月向深国仲提起对被申请人的仲裁,并经深国仲同意受理,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二、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

2020年5月5日及2020年5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就业绩补偿纠纷与业绩补偿义务人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书>的议案》,公司与被申请人就业绩补偿纠纷达成和解,签署了《协议书》。根据《协议书》中的内容,在被申请人业绩补偿股票注销且返还现金红利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申请撤回现有仲裁,并书面申请宝安法院和/或深圳国际仲裁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东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业绩补偿纠纷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书>的公告》。根据《协议书》,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深国仲提交撤回仲裁申请。

三、本案的开庭审理、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深国仲决定撤销本案。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被申请人已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本次撤回仲裁申请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撤案决定书》〔(2020)深国仲撤66号〕。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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