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19-106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案件一: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租赁”)
被申请人一: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
被申请人二: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
2、仲裁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起,福能租赁与湖北猛狮签订了13份《融资租赁合同》,并由猛狮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湖北猛狮未能依约支付租金,福能租赁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湖北猛狮向申请人支付租金371,218,379.41元(截止2019年7月19日,已到期租金11,470,771.05元,加速到期租金359,747,608.36元),租赁手续费2,644,269.30元、名义价款130,000.00元。
(2)请求裁决湖北猛狮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暂计至2019年7月19日违约金为1,613,524.99元(以每期到期租金和手续费为基数,从每期途期之日起计算);之后从2019年7月20日起,以全部应付租金
和手续费合计373,862,648.71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3)请求裁决湖北猛狮支付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00元
(4)请求裁决猛狮科技对湖北猛狮的上述(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4、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被告一: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陈乐伍
被告三: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可向原告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900万元,并由被告二、被告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告一将其持有的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为其借款作质押,被告四提供土地、房产为被告一的借款作抵押。2019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1,874万元,因借款本金、利息均已逾期,原告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545,200.00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罚息(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利息为177,813.69元,罚息为860,416.88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10,000万股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被告四提供抵押的土地、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三: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钟启仲
被告六:陈乐伍
被告七:陈银卿
被告八:陈再喜
2、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日,原告与湖北猛狮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由
原告向湖北猛狮发放3,000万元借款用于湖北猛狮的基本建设。原告与其他被告分别签订了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湖北猛狮未能还款,原告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湖北猛狮偿还原告人民币借款本金2,996.94万元及截止2019年7月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020,592.28元,以及自2019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996.94万元和每月欠息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9.45%计算的利息(合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湖北猛狮赔偿原告律师费150,000.00元;
(3)判令被告猛狮科技、沪美公司、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钟启仲、陈乐伍、陈银卿、陈再喜对被告湖北猛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四: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诉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与原告签订份《河南驻马店遂平县喳岈山镇凤凰山二期10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时按量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并于2017年10月底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1月将工程移交给被告生产使用。因被告及其股东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其中被告股东开具900万元商业
承兑汇票未兑付,另案处理),被告以不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12,206,776元,原告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久的工程款12,206,776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83,766.90元(违约金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后续要求计算至清偿时止);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3,350,000元【(按合同总价款5%计算)共计16,340,542.9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基于该诉讼,2019年1月,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原银行遂平支行基本账户被法院冻结。
(二)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反诉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1、反诉各方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2、反诉基本情况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诉讼事由与事实不符,工程未真正结算,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相反,反诉人认为是被反诉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反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3、反诉请求
(1)判令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350,000.00元;
(3)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738,000.00元;
以上(2)(3)项合计人民币10,088,000.00元。
(4)被反诉人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4、基于该诉讼,2019年6月,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高新园支行基本账户被法院冻结。
5、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本诉及反诉尚未判决。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新增诉讼事项尚未判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及相关方将积极应对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19年9月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19起,涉案金额共约1,828.26万元,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的应单独披露的标准的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
4、遂平县人民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