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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达: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1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0-076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3号)核准,公司获准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30,670,569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51,429,801.18元。2020年6月23日,浙商资产根据《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约定向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认购价款总金额5%作为保证金,即27,571,490.06元。2020年12月7日,浙商资产将剩余95%非公开发行认购款,即523,858,311.12元汇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8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承销费3,300,000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520,558,311.12元汇入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的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原浙商资产保证金27,571,490.06元转投资款汇入专户。

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合计6,613,840.16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4,815,961.02元,其中股本130,670,56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414,145,392.02 元。经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66,239,133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了天职验字[2020]41163号《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账户设立情况

公司本次开设的相关专户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开户账号专户余额(元)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33050166510009188888548,129,801.18偿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

备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44,815,961.02元,与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为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50166510009188888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20年 11 月 20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一明、卢宇林,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艳玲、戴中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验字[2020]41163号《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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