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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3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0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0月12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0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2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兴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6,719,83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0.409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6,589,03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0.389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0,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06%。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2人,代表股数2,461,2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74%。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建年产52000吨兽药级高效金霉素1000吨盐酸金霉素原料药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6,719,83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61,2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丽和赫志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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