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中15,119.08万元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 姚民仆 卢文兵 谢晓燕
2021年9月8日